功德箱里的"无主财产"——香火钱到底属于谁?

2026年6月1日 17:52唐学智 ·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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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法学硕士调包了法门寺的功德箱二维码,三个月赚了三万。 一位少林寺方丈担任住持二十余年,三个亿进了私人口袋。 两个故事的内核,是同一个法律黑洞。

一个法学硕士的“完美犯罪”

2024年8月,陕西宝鸡。

一名法学硕士走进法门寺。他没有烧香,也没有跪拜。他做了一件需要专业知识才能想到的事——他撕掉了功德箱上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,贴上了自己的。

随后的几个月,他在陕西、四川多地寺庙重复这套动作,从功德箱里“扫”走了三万余元。他被刑事追诉时,办案检察官面对一个并不轻松的问题:

这个钱,到底是从谁手里偷走的?

按常识,答案是寺庙。但当你把这句话翻译成法律语言,事情会变得诡异——寺庙作为一个“主体”,在中国大部分时间里,根本不存在

直接的法律困境在司法实践中被绕开了: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定罪。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意见用“间接正犯”理论把这个洞补上了——硕士骗的是来烧香的香客,被骗的香客把钱“误转”给硕士,所以盗窃的对象是寺庙本应收到却没有收到的财物。

理论很精巧,但绕开了一个根本问题:

那些被“误转”的钱,如果硕士没有出现,本来应该归谁?

一个被法律遗忘了三十年的主体

回答这个问题,需要回到1994年。

那一年颁布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了一个表述:寺庙财产属于“社会公共财产”。

这是一个法律上极其奇怪的归属安排。

我们熟悉两种所有权——国有、集体所有;我们也熟悉私有制下的个人所有、法人所有。但“社会公共财产”是什么?它既不是国家的(国家不能直接支配),也不是集体的(没有明确的集体成员),更不是某个法人的(因为寺庙不是法人)。

它属于“社会”。而“社会”在法律上不是任何人。

这个法律上的“无主状态”持续了整整二十三年

直到2017年《民法总则》施行——也就是后来并入《民法典》第92条的内容——中国法律才第一次承认: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,可以申请登记为“捐助法人”。

请注意“可以”两个字。不是“应当”,不是“自动”,是“可以”。

换句话说:从1994年到2017年,全国数万座寺庙作为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,持有着无人知晓数额的财产;2017年之后,是否要让寺庙拥有法律人格,取决于寺庙自己的意愿

而决定要不要去登记的人是谁?是住持。

这就是中国寺庙财产制度的第一个魔幻现实主义底色:让看守保险柜的人决定是否要给保险柜上锁。

释永信和那个法学硕士,本质上做了同一件事

2026年5月29日,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写道:

刘应成(释永信)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2003年至2025年,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人民币1.31亿余元。

注意法院使用的罪名——职务侵占罪(刑法第271条),而非贪污罪。

这两个罪名的区别看似只是技术性的,背后却隐藏着对少林寺法律性质的最终定性:少林寺不是国家机关,不是国有公司,不是国有事业单位——它被法院定性为刑法上的“其他单位”。

“其他单位”是一个法律垃圾桶。当一个主体既不能归入“公司、企业”,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序列,法律就把它扔进这个分类。释永信作为住持挪用、侵占的钱,因为少林寺是个“其他单位”,所以适用职务侵占罪。

而那个法学硕士的二维码案中,最终钱被认定属于“寺庙”。

这两个案件叠在一起看,会得出一个让人不太舒服的结论:

当你从寺庙外面偷功德箱,钱属于寺庙;当你从寺庙里面拿,钱属于“其他单位”。

无论“寺庙”还是“其他单位”,没有一个在法律上是清晰的实体。它们都是法律论证为了让案件能继续往下走而临时塞进去的占位符。

法学硕士被判3年,释永信被判24年。

刑期相差8倍,但他们利用的是同一个制度漏洞——这笔钱在法律上没有真正的主人。一个人从外部找到了漏洞,一个人从内部住进了漏洞。区别只是后者住的时间更长,洞挖得更深。

“捐助法人”的死结

那么民法典之后呢?2017年开了一道口子——寺庙可以登记为“捐助法人”。问题应该解决了吧?

并没有。

根据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办法》,一座寺庙要想成为捐助法人,至少需要满足这些条件:

  • 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正式登记
  • 有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活动
  •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
  • 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
  • 有组织机构和健全规章制度

每一条单独看都不算苛刻,但合起来构成了一个有趣的门槛:只有那些已经有专业管理、规模较大、已经在政府视野内的寺庙,才能成为法人。

而那些真正容易出问题的寺庙是哪些?

恰恰是那些没有专业管理、规模较小、半山区半民间状态、香火钱由住持一个人说了算的寺庙。它们没有动力、没有能力、有时甚至没有意愿去登记。

中国佛教协会公布的数据:截至2020年底,全国约有32600座寺庙。截至2024年,登记为法人的寺庙数量,公开渠道无从查证——这个数据本身的不透明,已经说明了问题。

更深一层的悖论:

登记成为法人,意味着接受民政、税务、审计的常规监督。

对于一个二十年来习惯了“账目我说了算”的住持,登记法人意味着主动给自己戴上镣铐。如果说他面前有两个选项:

  • A选项:继续保持“社会公共财产”的模糊状态,自己实际控制资产;
  • B选项:登记为法人,把资产明确化,接受外部监督。

他会怎么选?

释永信的少林寺直到他被立案那一刻,仍然没有登记为捐助法人

香客,那个真正出资的人,没有法律地位

让我们把镜头从住持和检察官身上移开,转向一个被遗忘的角色——

那个把20块钱投进功德箱的香客。

他是谁?在法律上,他什么也不是。

民法上,他完成的是一个赠与行为。一旦钱投进功德箱,所有权立刻转移给受赠方(理论上是寺庙)。他不是股东,不是会员,不是出资人;他不能查账,不能投票,不能在住持挥霍香火钱时把对方告上法庭。

刑事程序上,他不是被害人。释永信侵占的1.31亿元,被害单位是少林寺,不是任何一个曾经给少林寺捐过钱的人。这些信众没有任何资格主张退赔。

在程序意义上,他也不是利害关系人。律师申请公开少林寺财务报告,被以“涉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。一个曾经为这座寺庙捐过钱、烧过香、磕过头的人,没有任何法律工具可以查证自己的钱去了哪里。

这就构成了一个奇异的产权结构:

  • 出资方(信众):无声、无形、人数巨大、无任何法律权利
  • 管理方(住持):高度集中、终身任职、缺乏外部监督
  • 名义所有方(寺庙):法律上要么不存在,要么是个“其他单位”
  • 实际监督方:理论上是宗教事务部门,实际上常年缺位

一个经济学家会立刻指出:**这不是一个能稳定运行的产权安排。**它必然走向代理人腐败——不是因为住持的道德水准特别低,而是因为这套结构在制度上鼓励腐败、惩罚清廉。

释永信的案子是这个结构必然的、而非偶然的产物。如果今天换一个人当少林寺住持,五年后他面临同样的诱惑、同样的监督真空、同样的产权模糊,结果未必更好。

功德箱背后的资本叙事

故事到这里还没有结束。

2014年澎湃新闻的一个调查曾经揭露:一些热门景区古寺里的功德箱,七成以上的收益与僧众无关。这些功德箱归属于景区的运营公司——其中不少是上市公司。

法门寺由宝鸡市国资委、西安曲江文化、陕西文化产投等国有资本控股;少林寺曾与港中旅合资经营,门票收入按70%/30%在景区和寺庙之间分配,再由景区一方在港中旅与嵩山文旅集团之间按51%/49%股权分配。

峨眉山1997年登陆A股,至今仍在交易;九华旅游2015年上市;普陀山曾筹备IPO,2018年因争议过大撤回。

当一个香客把20块钱投进功德箱,这笔钱最终可能:

  • 转入寺庙账户,由住持支配(释永信模式)
  • 进入景区管理公司账户,按合同分成(港中旅模式)
  • 计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,最终通过股东分红到达资本市场(峨眉山模式)

三种去向,对应三种法律性质,对应三种监管路径。但作为出资人的香客,对任何一种路径都没有发言权。

更微妙的是:在景区运营公司模式下,香客的钱实际上经过了一次“洗白”——它从带有宗教属性的捐赠款,变成了上市公司报表上一笔合法的“门票收入”或“经营收入”,从此与“信仰”、“功德”再无关系。

这是中国宗教经济中一个尚未被认真讨论的暗角:资本不仅在分润寺庙的香火,资本在重新定义香火的法律性质。

问题的根,是产权而不是道德

释永信案的舆论场里,最多的声音是道德批判:戒律何在、信仰何在、僧人何为。

这些批评都对,但不够。

道德话语解决不了制度问题。把释永信换成另一个人,把少林寺换成另一座寺,结果是可预期地相似的。中国宗教场所的腐败问题,本质上不是“哪个和尚不持戒”的问题,而是产权未明、监督缺位、受益人无声的结构性问题。

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,需要的是几件并不复杂、但至今未做的事:

第一,强制法人化。 把“可以登记”改为“应当登记”。任何不登记为捐助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,不得接受公开募捐。这是把寺庙从“法律不存在”拉回“法律存在”的最低门槛。

第二,强制财务公开。 既然《民法典》把寺庙定性为非营利的捐助法人,就应当比照公益慈善组织履行年报、审计、公示义务。功德箱、香火钱、门票分成的最终去向,应当向所有信众而非“国家秘密”公开。

第三,引入受益人机制。 借鉴公益信托和基金会的治理结构,允许信众代表、社会监督机构进入寺庙的财务监督环节。出资人应当至少拥有知情权。

第四,厘清商业化的法律边界。 寺庙可以经营,但经营收入与宗教捐赠应当账目分立;景区公司可以分享门票,但不得染指功德箱;上市公司可以围绕宗教文化做产品,但不能直接收取宗教捐赠。

这些建议都不新。早在2018年,全国政协就召开过“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”双周协商座谈会,类似的提议被一遍遍地写进发言稿。

但八年过去,没有任何一条被真正落实。

释永信案的判决日,恰好为这个停滞提供了一个不那么愉快但极其清晰的注脚——

当法律放任一笔钱没有真正的主人,就会有人替它当主人。

那个法学硕士的反讽

回到开头。

那个调包二维码的法学硕士,最终被以盗窃罪判刑。判决书的逻辑链条是:寺庙是这笔钱的所有者,他偷的是寺庙的钱。

但他读法学的时候应该学过: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、收益、处分。他完全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辩护——

“少林寺的住持可以用1.51亿元的香火钱去满足个人需求,少林寺都不能说半个不字;那么这笔钱真的属于少林寺吗?如果属于,少林寺为什么管不住自己的住持?如果不属于,那它属于谁?我的‘盗窃对象’到底是谁?”

这个辩护在法律技术上当然过不了关——刑法不会因为产权制度模糊就放过窃贼。但他提出的问题不会因为他被判刑就消失。

释永信被判24年,是一个迟到的、却仍然有意义的清算。但如果功德箱里的钱,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主人,那么下一个释永信的诞生,只是时间问题。

这一次的判决书里,少林寺被称为“被害单位”。

但真正的被害人——那些年复一年走进山门、跪在蒲团上、把不多的钱投进功德箱的普通人——他们的名字,不会出现在任何法律文书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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